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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苑
网络游戏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目录
01、围绕电子竞技的“炒作”存在风险。分析法律原理,准确判断处罚过重的情况。
02.净化网络游戏经营环境,遏制假冒伪劣私服奇迹发布网,维护市场公平
03.鼓励传统知识产权创新,严禁盗窃抄袭
04、游戏整体画面可受著作权法保护,“冒充”+“换皮”无法逃脱法律制裁。
05、“UP主”引流量、吸粉丝必须守法,视频传输绝不违法。
06、严厉打击游戏灰色链,保护版权,扶持文化创意产业。
案例1
电竞“抢人气”周边存在风险。分析法律原理,准确确定处罚过重的情况。
——XX娱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介绍】
原告XX娱乐有限公司是一家美国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开发了《守望先锋》游戏。在游戏中,玩家可以选择各种英雄进行战斗,并为英雄定制各种装备。该游戏于2016年5月24日在中国大陆和全球同步上线,截至2017年2月16日,中国大陆已售出500万份,全球用户超过2500万。
《守望先锋》游戏中的D.Va英雄皮肤有默认、大蜜蜂、小白兔皮肤等多种选择,对应不同的光枪造型;游戏中还有一个“洋葱鱿鱼”的三维图像,上半部分是洋葱的拟人化图像。 ,下部有四根类似乌贼的触手。原告主张的著作权作品为上述三支枪械动画造型“光枪”和拟人玩偶造型“洋葱乌贼”。涉案版权作品因其创意、美观而深受玩家喜爱。
被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在淘宝网、1688网站开设网店,销售4款与著作权作品相似的奇迹sf宝产品,价格133元至288元不等。经向网站经营者查询交易记录显示,被诉商品的交易金额为186万余元。被告还通过“”网站销售4款充电宝产品,价格从33.99美元到69.99美元不等。被告翁某某系被告原法定代表人、股东。
被告上海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从被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被诉商品,并在其在淘宝网开设的网店销售。价格从183元到276.48元不等。
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守望先锋》电子游戏著作权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并立即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及侵权产品奇迹sf影片和其他宣传材料;连带赔偿300万元;连带赔偿合理费用50万元。
庭审中,登录淘宝、京东查询与被诉产品同毫安的充电宝价格后发现,销量前五名的售价在59元至149元之间。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万元。元及合理费用30万元。被告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金额35000元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裁判积分】
本案中,法院查明了京东、淘宝上销量最大的充电宝的售价。经比较发现,被告生产、销售的涉案货物存在较大溢价。这部分溢价占被诉商品售价的比例应确定为著作权作品对被诉商品售价的贡献率。虽然无法查明涉案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所获得的违法所得,但根据被诉侵权商品因侵权获得的销售额、溢价等因素查明的经审理,认定侵权商品违法所得超过法定赔偿限额,并根据侵权人主观恶意、侵权后果等因素最终确定赔偿数额。
【典型含义】
本案在确定著作权作品对被诉侵权商品售价的贡献率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了经济损失。侵权赔偿计算是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涉及美术作品的案件中,除一般考虑因素外,涉案美术作品对侵权商品的贡献率可以作为法定赔偿考虑的特殊因素之一。 “贡献”主张“当事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最终作出了超出法定赔偿限额、充分保护国外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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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净化网络游戏经营环境,遏制假冒伪劣行为,维护市场公平
——XX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XX网络技术有限公司、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例介绍】
2016年6月17日,原告XX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经外部人XX公司授权享有《地下城与勇士》所涉商业标识的使用权(英文名称“and”,英文缩写“DNF”) )网络游戏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口号、文字)和著作权使用权等专有权,授权性质为独占授权。
被告XX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是域名为“”的“XY手游”网站的管理者,该网站提供《地下城与勇敢者》游戏软件的下载服务。被告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上述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该软件首次发布于2016年8月1日,著作权登记日为2017年2月16日。2017年4月18日,原告向被告XX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告知其其运营的《地下城与勇士》游戏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与原告的《地下城与勇士》相同的商标。该游戏名称涉嫌侵犯原告商标权,要求其于2017年4月20日前下线并停止运营该游戏。2018年4月17日,原告确认涉案涉嫌侵权标识已被删除。
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万元。
两被告辩称,“地下城”是游戏领域的通用名称,原告商标的显着性非常有限。被指控侵权的《地下城与勇敢》标识属于描述性使用而非商标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困惑。
法院经审理,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裁判积分】
游戏网站运营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法院认为,经过长期使用和推广,《地下城与勇士》游戏连续几年荣获多项奖项,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声誉。被告某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作为专业游戏网站运营商,应当了解《地下城与勇士》游戏的相关情况。但其仍在运营的网站提供涉嫌侵权游戏的下载和运行。同时在其网站上表示,“《地下城与勇敢者》游戏下载推广页面的奇迹sf视频使用了包含齿轮加《地下城与勇敢者》的奇迹sf标志。该标志侵犯了《地下城与勇敢者》的版权。故其行为应认定为与某信息技术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典型含义】
游戏知识产权的保护是立体化、多渠道的。可以从著作权的角度进行保护,也可以通过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本案中,原告以商标侵权为由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游戏网站运营者也需要根据自己的注意义务对平台上的游戏软件进行审查。对于知名游戏软件,应及时加大注意义务,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共同维护游戏市场的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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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鼓励传统知识产权创新,禁止盗窃抄袭
——海南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介绍】
原告海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31日完成网页游戏《西游记》(以下简称《权力的游戏》)的开发,并于2015年2月12日登记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其中的奇迹sf、装备、人物等艺术作品均享有版权。
被告深圳市XX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完成“闲鱼网页游戏软件V1.0”(以下简称被诉侵权游戏)的开发,并于3月18日登记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2016..被告深圳市XX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制作被诉侵权游戏时,使用了与《权力的游戏》中78个元素相同或实质相似的元素。此后,被告深圳市XX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授权被告珠海XX科技有限公司运营被诉侵权游戏。被告珠海XX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广州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游戏平台经营者共同运营被诉侵权游戏。
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万元,并在各自游戏平台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深圳市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珠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维权游戏所涉及元素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万元。其中,被告上海XX某网络技术公司承担金额4万元的连带责任,被告广州XX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承担金额20万元的连带责任,原告的其余索赔被驳回。
【裁判积分】
本案中,《权力的游戏》和被诉侵权游戏均属于童话题材。该题材的游戏大多以我国传统文化作为游戏创作背景,类似于白骨精、沙僧、牛魔王等经典神话人物,以及刀等常见的古代兵器,剑和弓。不同的游戏设计师可以根据自己的想法进行创作。即使作品之间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也是客观合理的。只要创作具有独创性,就可以成为版权保护的对象。经过对比发现,《权力的游戏》中的元素在人物具体服装、造型、道具、武器的颜色和形状等方面都有与以往游戏中相应元素不同的原创表现。它们构成了作品,应该受到保护。
【典型含义】
从著作权法所追求的目的和效果来看,法律授予作者著作权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奖励作者,而是为了鼓励创作。创造性的作品通常很难完全脱离前人的成果,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使用它们。基于公共领域的相同主题和元素进行创作,并基于创作的原创部分获得版权法的保护。本案将《权力的游戏》中的人物、装备等元素与以往游戏中相应元素的具体表现进行对比,正确划定了原告的权利边界,在倡导自由创作的基调下实现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繁荣市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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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游戏整体画面可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冒充”+“换皮”也无法逃脱法律制裁。
——上海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XX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介绍】
原告上海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获得韩国网络游戏《奇迹》《MU》(以下简称《权力的游戏》)的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独家授权。 》),并自2016年起成为大陆范围内的权利。游戏独家运营商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知识产权保护诉讼。
被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了一款名为《恶魔之刃》的网络游戏(以下简称被诉侵权游戏)。经现场试验比对发现,被诉侵权游戏的动态画面与维权游戏中的动态画面一致。类电影作品的动态游戏画面构图基本相似。被告XX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诉侵权游戏的实际运营者,未经许可,在互联网上依托各自网站向游戏玩家提供权益游戏。版权所有者。涉嫌侵权游戏的场景基本相似。
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费用10万元以上,并发布公告消除影响。
被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辩称,首先,其确实开发了一款名为《鬼灭之刃》的网络游戏,但该游戏自开发完成后从未上线;其次,其开发的《鬼灭之刃》是一款针对移动端开发的游戏。与原告诉称的被诉侵权游戏在画面、场景、人物、人物名称、奇迹sf等要素上存在明显差异。这两者绝不是同一个游戏。游戏;最后,其对被指控侵权的游戏一无所知,也未就该游戏向其他被告提供任何形式的授权或合作。
被告XX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予回应。
被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书面辩称,被诉侵权游戏在收到原告律师函后已停止运营,且其此前运营已获得案外人授权。因此,无论被诉侵权游戏是否侵犯了权利游戏的著作权,其均不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XX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万元及合理费用7万余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剩余索赔。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裁判积分】
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表现形式和创作方法与著作权法中的电影作品类似。当图片本身符合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要求时,可以类比著作权法中的电影作品受到保护。在游戏画面的对比过程中,我们不仅要遵循画面动态的整体对比,还要根据游戏的剧情、奇迹sf、人物、技能、武器、怪物、NPC等元素进行细致的对比,从而确定游戏的画面。二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保留的《妖刀》软件著作权原始登记资料中记载的内容,结合被诉侵权游戏从最初加载到实际运行的整个过程,均未指向被告上海科技公司.因此,法院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参与了被诉侵权游戏的开发、授权运营。
【典型含义】
本案作出的侵权判定,直接否定了换皮游戏黑色产业链的生存空间,有效打击了恶意抄袭他人智力成果、攫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对侵权人追究不当赔偿责任对于遏制侵权、鼓励创新具有重大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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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UP主”吸引流量和粉丝必须遵守法律,视频传输绝不违法。
——某科技公司分别起诉季某、史某、白某一系列著作权侵权纠纷。
【案例介绍】
原告系某科技公司,开发并运营一款原创角色扮演游戏《原神》。依法享有游戏软件及运行过程中呈现的游戏角色形象、服装、连续图像的著作权。三起纠纷涉及的游戏角色形象均为“枫原万叶”。原告已对该角色注册了版权。注册作品类型为艺术品。作者和著作权人均为原告。创建完成日期为2021年4月22日。日期,状态为未发布。
被告人姬某、石某、白某分别通过其在“哔哩哔哩”平台注册的账号上传了《原神》游戏视频,视频中包含未公开的游戏角色“枫原万叶”。
原告XX科技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季某、石某、白某立即停止侵权,并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12万元、20万元。
被告姬某、石某、白某均辩称,首先,其并未侵犯“枫原万叶”游戏角色形象的发表权。游戏画面并不是他们第一次发布的,而是从其他网站搬来的;其次,其既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转载视频涉及侵权,不存在主观侵权故意。最后,原告所主张的经济损失并未实际发生。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吉某、史某、白某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000元、15000元、20000元,并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裁判积分】
原告自主研发的《原神》游戏以游戏角色为核心,再链接“周边”进行商业运营。因此,其游戏角色蕴含着更大的商业价值。游戏还通过推出新的游戏角色开辟了新的场景并丰富了游戏。故事情节,并通过销售角色产生收入。这三起案件中,在“枫原万叶”游戏角色形象发布之前,游戏UP主在“哔哩哔哩”网站上未经授权发布了通过内测获得的“枫原万叶”游戏角色相关视频。该网站侵犯了原告《枫叶原万叶》游戏角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考虑赔偿数额时,主审法官突破了现有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除了考虑法定赔偿的共同因素外,他还注意到侵权行为发生在“枫原万叶”游戏角色发布之前。确实会对原告以游戏角色为核心的商业模式造成损害,本案赔偿金额将最终确定。
【典型含义】
网络游戏中的音乐、奇迹sf、文字等都可以单独构成作品。一些设计精良、原创的游戏角色具有巨大的市场价值,因为它们构成了游戏商业化的基础。法院在审理由此产生的侵权行为时,应当依法保护商业成果,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生侵权行为,损害可能无法通过诉讼得到弥补。
为了更好地保护自主知识产权,游戏企业不仅要在创作时进行知识产权的全面登记登记,还要保留创作中“书面”的形成过程,并监控具有商业价值的游戏角色和动画场景。 。故事设定采用“商业秘密”保护模式。对于发布或转发游戏相关视频的自媒体工作者,应对发布的内容采取合理的谨慎态度。如其应知或明知该游戏角色形象尚未正式发布且权利人不允许向公众披露的,其未发布的行为明显含有主观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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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
重拳打击游戏灰色链,保护版权,助力文创产业保驾护航
——冉、邓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介绍】
2019年3月至2022年2月,被告人冉某、邓某未经著作权人上海XX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以私人游戏服务器的形式向公众传播公司版权内容。有限公司 网络游戏“攻城略地”。其中,冉主要负责私服程序的修改、更新、维护,邓主要负责服务器租赁、私服推广、回款等工作。经鉴定,两人传播的私服软件与上述网络游戏软件基本相似。经审计,两人违法经营额合计超过400万元。
被告人邓某、冉某分别于2022年2月17日、同月24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二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并均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冉某、邓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向公众共同传播计算机软件作品。还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他们应该因侵权而被起诉。著作权犯罪,共同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冉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邓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责令两被告人的违法所得退还受害单位。
【裁判积分】
“私服”是指“私人服务器”,是指未经本人授权或者许可,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网络游戏软件的服务器端程序或者源程序后,私自搭建网络游戏服务器并谋取利益的行为。网络游戏软件著作权人。这本质上是一种网络盗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构成著作权侵权。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冉某、邓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利用游戏“私服”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其享有著作权的网络游戏,以营利为目的。经鉴定比对,两人构成实质相似,非法经营额均在400万元以上,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典型含义】
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行业的繁荣发展,非法搭建游戏“私服”的现象层出不穷。 “私服”运营商投入低廉资金,获取暴利,给享有版权的游戏开发商和运营商造成严重后果。经济损失巨大。虽然游戏玩家可以通过“私人服务器”体验游戏,但玩家的个人财产不受法律保护。一旦被依法禁止,一切投资都将付之东流。此外私服奇迹发布网,“私服”行为严重破坏了我国网络游戏市场的管理秩序,损害了我国游戏产业的发展。
当前网络游戏犯罪团伙类案件特点明显。从盗窃到市场分销,都有层层分包。方法隐蔽、空间分布分散。抓捕和打击难度很大。网络游戏企业在民事维权、刑事维权提供证据方面也面临困难。狭窄的道路和其他困难。打击“私服”不仅保护了合法游戏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游戏爱好者的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维护了公平、安全、有序的网络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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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忠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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